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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这两地块将被征收!补偿方案公布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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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区《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》(茅政文[2020] 53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区呈报的《农用地转用方案》和《征收土地方案》。
二、同意将你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胡家村、枧槽村集体农用地7.5184公顷(无耕地)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,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.8098公顷。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.3282公顷。
三、你区接到批复后,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国家、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,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(鄂政发[2019] 22号),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,及时支付补偿费用,落实安置措施,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,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,长远生计有保障,维护社会稳定。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,不得强行使用土地。
四、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,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、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。
五、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,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,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。
湖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
根据《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鄂政土批[2020]1960号)文件,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2月18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实施征收单位: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
二、用地项目名称:十堰市茅箭区2020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
三、征收土地地点: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胡家村、枧槽村,征地总面积为9.3282公顷(无耕地)。其中:
胡家村征地总面积为2.9158公顷(合43.737亩),其中:园地0.1539公顷(合2.3085亩)、林地2.1157公顷(合31.7355亩)、建设用地0.6462公顷(合9.693亩)。
枧槽村征地总面积为6.4124公顷(合96.186亩),其中:林地5.2488公顷(合78.732亩)、建设用地1.1636公顷(合17.454亩)。四至边界见《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》。
四、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》(鄂政发【2019】22号)文件的有关规定,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。
五、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,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。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,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。
六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工商、税务、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、税务登记、户口迁移等手续。
七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新建、抢建的地上建(构)筑物以及新种、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,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。
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21日
你区《关于2020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》(茅政文[2020] 96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区呈报的《农用地转用方案》和《使用国有土地方案》。
二、同意将你区五堰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用地0.6957公顷(无耕地)转为建设用地,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.5313公顷。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.2270公顷。
三、你区接到批复后,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国家、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,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(鄂政发[2019] 22号),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,及时支付补偿费用,落实安置措施,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,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,长远生计有保障,维护社会稳定。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,不得强行使用土地。
四、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对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,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、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。
五、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,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,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。
湖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
编辑 | 孟楠 责编 | 静静 终审 | 邓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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